红警2mod编辑器:这样是偷还是捡?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21:48:06
昨天晚上八点左右,有两个亲戚来店里玩,(我们店里是24小时营业),在楼上玩了一个多小时后,亲戚提出要走,然后我把他们送到楼下,这时候发现他们的两辆自行车不见了,就问我们店里的服务员,服务员说“刚才旁边自行车店里的店长来问这车是谁的哩,我说不太清楚,然后店长就走了。”
我门三个人就敲开了自行车店的门,问他们(里面有七个人):“我们门口有两辆自行车你们见了吗?”然后其中有一个人问:“自行车?”我还没做解释亲戚已经发现了他们的车子在店里放着呢,随后我们报了案,但警察的认定我们不满意,请各位懂法的朋友给个答案,这种做法是偷还是捡???
这已经是第四次发生这样的事了,前三次都是从他店里找到的。因为是邻居所以没报案,这次是真的忍无可忍了。

是偷是捡,关键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自行车是否上锁,上了锁就应认为是盗窃.捡的话对象应是无主物或遗失物,显然上了锁的车很难认为是无主物或遗失物.

应该不能算是偷
捡么
应该是保管把
就象事物招领里的一样

偷!

根据《刑法》规定,此举应属偷窃,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反映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检查机关反映或者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自诉。

不是 属于善意保管

盗窃罪〔释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