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有鸟叫纯音乐:麻烦事,需要要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2:43:14
我的同学(红)今年24-25岁,2003年同一个男拍拖,当时男有女朋友,而红当时只是想男幸福所以一直默默站在男的身边,他们拍拖三年后红发现有了BB,但男就在这时离开红同以前的女朋友一起.红只能不要BB,一年后红与男吃过一次饭,只是变通朋友吃饭.又过了一年红(当时穿着一条红色吊带短裙)与男在宾馆吃饭因高兴红饮了许多酒,随后红就迷迷糊糊一切的事都不知道.第二天醒来旁边就睡着前度男朋友,但红认为昨晚并不愿意与男发生关系,但男说是红强逼他的,而红又不记得当时情况.
请问:
1、红能告男强奸吗?
2、红现在有男朋友,男已打算或已结婚对事件的影响吗?
3、男的父母在广州有一定社会关系(爸是局长)而红并没有什么权势给告吗?

请各位律界精英给予仔细宝贵的意见,以便本人汇总与红商讨与何对付这衰人及与贵师联系.
1、当时男用了避孕套,如何取证、现时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2、可以民事索赔?
3、这是刑事罪,对方或红提出庭外和解可以吗?

1、红能告男强奸吗?

可以,及时报案是最好的方式,否则会丧失最佳的取证时间。强奸包括迷奸,只要女方不是自愿,男方利用什么方式实施性行为都构成强奸。

2、红现在有男朋友,男已打算或已结婚对事件的影响吗?

法律角度是不影响。我国法律只不承认婚内强奸(丈夫对妻子),其他主体的男性对女性的强奸都构成强奸罪。

3、男的父母在广州有一定社会关系(爸是局长)而红并没有什么权势给告吗?

法律角度不可能影响,在小地方权势可能会对司法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在广州这种大城市,权势很难发挥巨大的影响力。

问题补充:1、当时男用了避孕套,如何取证、现时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如何取证是警方的事情,如何起诉也是警方的事情,这是公诉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诉讼主体不是受害人和侵害人,而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受害人不是公诉人,只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至于程序和取证的事情与受害人无关。

2、可以民事索赔?

当然可以,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强奸罪的受害人的损失是物质性的损失赔偿,属于填平原则。

3、这是刑事罪,对方或红提出庭外和解可以吗?

不能庭外和解,前面我已经说过了诉讼当事人不包括受害人,受害人并没有诉权,只有补充诉权(检察机关违法不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诉权属于国家机关,怎么能庭外和解?楼上的那些回答可以的,都绝对不是法律专业的,这个问题应该是大一法学院学生都知道的简单的法理。连这个都不懂的,都是胡说八道的垃圾。

#####我再说一次,凡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请不要再回答法律问题了,不懂法回答法律问题是不道德的行为,我除了鄙视和咒骂没有任何给他们的。

回答法律问题不是回答脑筋急转弯,错误的答案不是无关痛痒的问题,而是误导他人作出错误行为的严重的道德问题。对这种不道德的人,我永远不会原谅他们。见一次骂一次。

最关键的是红要收集、保留当时的确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和发生性关系时是强迫的证据。如果没有上述的证据是很难判定其前男友对红已经造成了强奸的事实的。

“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双方生殖器接触既为既遂!” 这是简单的法理,主要是如何证明。光有ML工具和毛发只能证明他们发生了ML但不能证明当时是胁迫。如果有当时他们进入房间时红是被迫或被搀扶进入的监控录象,也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另外,红当时与其前男友吃饭的状态“当时穿着一条红色吊带短裙”,对红不利。

只要有证据,他家的权贵是没有用的。

强奸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的道理大家都知道,不要听一些书呆子的所谓“从法律角度讲”,要从社会法律的现实状况看问题和处理问题。现在警方警力紧张,对一些没有有力证据的报案或摸棱两可的案件,只要不是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与立案,只做一般性的记录和询问,至于调查是否要看警方的重视程度了。社会危害特大的案件,不用你着急,但此种情况就是例外了,除非你有有利的证据让警方别无选择……

那些可能不知道法律的人给你建议和看法,也是处于关心、好心和热心,是非曲直有你比较或用其他更直接的方式选择,不要嫌弃他们说的可能不对。有的人刚刚翻了两页法律书就自称为专业,还竟在此诽谤和咒骂其他回答人,既是大言不惭也更是不道德!!!书本和社会的距离相差十万八千里呢!我奉劝此人谦逊才是美德,你回答你的认为正确的就行了,骂其他回答人干吗啊?没进入社会就不要自以为是胡乱吆喝,你还没进社会这个大熔炉呢,干吗那么狂啊?进炉后在吆喝吧!免得让人瞧不起。八年专业十二年的火炉洪烤,还没有敢在此平头论足呢,他倒是初出牛犊不怕虎啊!哈哈哈哈……可笑!!!

个人观点:
一、红能告男强奸吗?
首先强奸的定义我感觉应该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双方生殖器接触既为既遂!” 所以本案的强奸构成与否的认定应该是 本案的原告红,在宾馆酒醉之后的表现。所以本案中被害人可以告,但取证就是很有问题。既然提问人也说了当日 本案被害人红是“当时穿着一条红色吊带短裙”这个在案情认定上 是很不利的!”
证据方面 我大了解。但不要忽略身边人的力量,也许红在日常对其他朋友的聊天中提及过“我现在很讨厌他,我不可能在跟他ML”之类的,还有当日宾馆的服务人员,监控录像等等……
二、红现在有男朋友,男已打算或已结婚对事件的影响吗?
如果红的男朋友还没和她结婚,这就不可能有影响了!除去廉价的道德
如果已经结婚了也没有影响。我们说的是如果认定强奸的话。同样除去廉价的道德
三、男的父母在广州有一定社会关系(爸是局长)而红并没有什么权势给告吗?
这种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强奸是刑事案件 就是公诉案件。至于那个他爸爸是谁的问题,我感觉在法学上 不在讨论范围!

四、可以民事索赔?
可以进行民事索赔!!
五、这是刑事罪,对方或红提出庭外和解可以吗?
当然可以庭外调节,不过这个要求如果是由被害人提出的话,一般的结果 您是不会太满意的!
本人观点 仅供学术

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可是,根据楼主的叙述,假如红想告对方的话,取证方面是及其困难的,这对红来说是及其不利的。
红有几个不利的地方:
1.性交时所遗留下的体液以及毛发等物品的取证是困难的。
2.红曾经为该男子怀过一个孩子,这在审判的时候是不利的,法官可能会认为红余情未了,红有主观意愿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特别是当时穿着一条红色吊带短裙,而且地点发生在宾馆。
3.不排除红所谓的酒后乱性的可能,虽然红可能依据这个方面在法官面前占优势,可是同样的,关于对方的惩罚也将极大的降低!
综合而言,所有的现象表明红在这场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个人不建议告对方。
中国男人对对方的“清白”是极为重视的,尽管表面上不表示,可是在以后的婚姻中还是会有一些摩擦甚至冲突——这方面的案例我看过很多。

肯定不是强奸,按你所写的,红是跟男友吃饭,喝醉以后起来却是跟前男友睡在一起。按这个细节看,红的男友在这个事情上问题不小啊

强奸不能成立。
请不要生气,这是我的辩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