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十大首富:谢谢大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3:57:52
一个合伙企业,其中甲因为某原因决意退出该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外一个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定了代销洗衣机的合同,乙在此时要求加入该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乙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甲在 办理退伙事宜时,因为企业与B公司刚签定不久,所以未将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甲在退伙后离开。
该企业在后来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执照,导致该企业解散,B公司此时向法院起诉,请求该企业偿还代销的款项~`
那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要承担责任?
乙是被告吗?
为什么?
未将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对退伙没有影响吗?

未将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对退伙以后的债务承担没有影响,只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甲就退伙了,退伙后仅对退伙前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说本案中,甲是不需要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乙不可以作为被告,因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作为乙并没有入伙,另外乙约定自己不承担企业的风险,不承担盈亏责任,这种约定表明乙并不是合伙人,可以看成是合伙企业的代理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甲无须承担责任,因其已退伙,且以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乙不是被告,因其并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因其对企业赢亏不承担责任。不为合法等式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