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安琪呐喊演唱会:救救我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7:58:24
案例一
原告石河子市前进服装厂产品积压,号召每个职员积极推销服装,原告职员郭小风的老同学杨建平是被告石河子市金谷百货公司的业务员,郭小风就去找杨建平帮忙。杨建平考虑到被告刚进过几批时装,估计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其持有盖过被告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于友情就用该合同书与郭小风签了一份购买原告5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内容发货后,被告以未授权杨建平签定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问:
(1) 业务员杨建平的行为是何种行为?
(2) 这份服装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 被告拒付货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4) 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
案例三:
李某系某铁路公安局警察。一日,中午值勤后,到一饭馆吃饭。饭吃到一半,邻桌有两伙人因争夺板凳争吵起来,双方为此送起手来。李某作为警察不能不管,便起身欲管。此时,两伙人中有一人从口袋里摸出刀,将对方一人扎伤,李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欲捉拿行凶者,打架的两伙人见有警察过来,便四散逃走。李某随即紧追。事有碰巧,一方面因为追拿逃犯心切,另一方面因为中午饭馆里吃饭的人多,桌椅板凳横七竖八,一不小心。李某的腿被桌子的腿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碰在地上,扳机随及抠响。只听两声枪响。子弹打到水泥地上反弹起来,将一旁观者赵某的腿打伤。众人赶快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
赵某到医院治疗好伤后,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称自己在执行公务,执行公务的责任应当归属于他所在机关,而不应由其来承担责任。赵某几找到李某所在的铁路公安分局,讲明情况要求赔偿。铁路公安分局局长对此另有看法,认为也不应该由铁路公安分局来赔偿。理由是:(1):李某是在下班期间,非工作期间,执行公务应在上班期间,公安分局不能对李某在24小时内的所有行为负责;(2):李某是铁路警察而此事发生着饭馆,其行为不在职权管辖地域范围内,借铁路上一句话来说:“铁路警察管不着那一段”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个人负责,赵某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铁路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问:
(1):李某身份如何界定?
(2):李某行为性质究竟如何认定?
(3):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请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加以阐述。
请各位帮帮我吧,越快越好!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