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神锤石集锦:装修公司应该赔偿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1:51:06
王某和赵某结为夫妇,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前与甲装修公司达成装修协议,此后他们一直忙于工作。为了方便装修,将钥匙交于甲公司。后在一次察看时,他们夫妇看到装修公司雇佣的某员工因失恋,有思想包袱,在新房子内上吊自杀了。该夫妇认为不吉利,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而装修公司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拒绝赔偿。请问,装修公司应该赔偿吗

索赔难度比较大。

上海有法院曾经判过一个相同的案例,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没有支持,理由是“认为不吉利”这种旧风俗不能作为损害的法律事实。所以,要求赔偿可能比较困难。

不过,本人认为,虽然法律难以支持,不等于风俗没有道德的约束力。所以,建议可以向装修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装饰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反映,通过协商处理此案。

一般装修合同中都应该有“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或类似的条款,可以据此认为装修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而要求一定的赔偿。

不应该赔偿,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显然,房主是有精神损害的,表现为与他们的安居生活和幸福憧憬相关的精神利益损害。然而这个精神利益有没有排他性的归属范畴很难找到。有人提出内心的不受干扰的宁静和幸福的权利,把它叫做“安宁权”,这当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恐怕作为精神利益来对待更为妥当一些。这确实是人的精神上的安宁受到了侵害。这是一种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上海的那个案例,法院就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装修公司另外主动补偿了受害人四万元,表明他们承认精神损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案子的判决理由部分认为:健康分为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装修工上吊自杀显然侵害别人的心理健康,因此要赔偿精神损害。这对健康权作了扩张解释,也就是泛化了健康权的外延。这在方法论上存在一个问题,按照这一解释,可以认为一切的精神损害都是侵害的健康权,因为都可以解释成受害人心理健康的受损害。这样就把健康权泛化了,使心理健康受损成为精神损害的同义语,取代了其他具体的权利侵害。所以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来看,这个判决理由在方法论上还值得商榷。这种情形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作为请求权基础可能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