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untu16安装教程分区:谁能简述"中国封建社会中央司法机构的发展与演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20:41:46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封建社会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以及完备的监察制度,同时中央到地方也逐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关。

  总之,封建社会的司法机关是一个逐步发展,从名称的变化,到从一个司法机关发展到三大司法机关,最后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工作范围等有变化。这是一个由简单走向完整化、系统化的过程。逐步形成了从审判到复核及监察司法机关的体系,起到了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且分工明确具体,同时也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和监督的体系

  附:

  下面我们逐一来看从秦到明清的司法机关设置及演变:

  秦朝时期中央的最高立法权、司法权属于秦皇,丞相和御史大夫则协助皇帝行使权力,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其长官也教廷尉。充分显示了当时的中央集权制度;在地方上设郡守、县令,兼管地方司法。另外地方设专职司法官员决曹掾,在县以下设蔷夫、三老、游檄。确保亲王的司法统治意志的贯彻。

  汉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有所变化,中央仍设有廷尉,在汉初时期在中央设有丞相,到了汉武帝以后为五曹主断狱,设御史主监察机关,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规定各封国有独立审判权,但不构成司法管辖权。

  三国两晋时期,与以前相比,中央司法机关变化很大:主要表现在机构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细,还有机构名称与机构长官名称分开。初期为廷尉或大理,到东汉后期设中央三省制度、尚书台、中央行政机构兼领行政司法事务。在地方上,依秦汉的传统,行政司法机关合而为一,分州、郡县,司法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在中央设立了主管审判的大理寺、主管行政复核的刑部和主监察的御史台,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监察制度。在地方上也加强了行政机关监理。

  明清时期沿袭前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依然设有大理寺、刑部,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它们的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大理寺由主审判改为主复核,刑部由主行政复核改为主审判,都察院主理监察。另外,明朝还设有九卿会审制度。更具特色的是明朝还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特务机关――厂卫制度,加强了对广大人民的监视和对各级司法机关的监察。

以皇上为主,其余的人全是奴才。只有王权,没有人权。
更不知什么叫人权,直到外国侵略了中国以后,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