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灿烈斐济写真高清: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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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上海某大学教师,1988年辞去工作到日本留学。1990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吴某在日本大阪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疾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上海,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周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由吴某的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吴某之妻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周某获得以下赔偿: (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某健在,以死亡时始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 (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
此外,吴某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为此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保险金。周某与吴某的大哥带着巨额赔偿金和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对于周某从日本带回的巨额赔偿金和保险金如何分配,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争执,无法解决。为避免引起冲突,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以下简称吴方)以吴某之妻周某及女儿(6岁)为被告,起诉于法院。经过协商,双方对赔偿金和保险金的性质和某些分配原则有一定的共同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规定,本案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由其继承人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死亡后,肇事方给付死者亲属精神上的安慰,不是给死者的,因此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双方还一致认为:吴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应当多分财产,在财产中留出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其余再由双方分割。 尽管双方对这笔巨额财产在法律上有相同认识,但是在具体分割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先将双方观点阐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