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ipsa专柜哪里有:有没有在考中级会计的朋友啊,快教教我所得税核算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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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结合纳税申报表的结构与顺序,主要考虑以下方面内容:
(1)收入总额(申报表第1~13行):除会计上已确认的收入、收益以外,还包括: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的投资收益,以及会计上不确认收益、但税法规定要交税的项目,如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接受捐赠收入等。
(2)扣除项目(申报表第15~42行):基本上是会计纪录的实际发生额,包括成本、税金、费用、损失,也有个别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税法规定要交税的项目,如视同销售转出的账面成本
(3)纳税调整前所得=(1)-(2)
(4)纳税调整增加额(申报表第45~59行):是指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或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5)纳税调整减少额(申报表第61~62行):是指研发费附加扣除额以及其他调减额
(6)纳税调整后所得=(3)+(4)-(5)
(7)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补亏额-免税所得(申报表第66~72行)

一、收入总额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般收入--共7项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共4项。
原则:权责发生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原则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关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

三、不准予扣除项目--12项
(一) 资本性支出;
(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 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包括银行对逾期贷款加收的罚息等行政性罚款);
(五)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自2000年起,按广告费税前方法处理。
(八)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九)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一)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十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四、亏损弥补
(一)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二)弥补亏损运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重点关注:第1、2、3、7条
1.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投资方亏损: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补亏与补税的先后顺序为:先还原、后补亏、余额直接补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指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不同国家的盈亏也不得相互弥补。
7.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1)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2)应税项目的所得,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