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鹏飞的人物特征:一个比较复杂滴法律问题,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7:13:14
案例如下:
甲某有一辆价值30多万的轿车,2005年六月,因资金紧张,便向乙某借款15万,约好七月还清,并以甲某的车做抵押,款清还车,立字为据(两年有效)。尔后,甲陆续还乙某7万五千元。其间,考虑到与甲某的友谊,乙同意将车暂时借回给甲某开,(实际该车仍在抵押期内)。
在甲某拿回车后不多久,2005年底,又因资金紧张,将该车再次抵押给丙某,借得十几万,约定2006年三月底还清,到期若未能还清,车归丙某处置。甲某由此换取得丙某一辆价值两万多的车暂时使用。
至四月中,甲某所欠乙、丙的钱都未还清,问:
1.若丙某以甲某对他的承诺对车进行处置,即变卖以偿款,该做法有何依据?
2.若乙某此时要向甲某要回车,该怎么做?乙某是否有权对丙某要求车的处置权?
3.若丙某已经将车处置,乙某是否能向法院申请丙归还其对车的所有利益?

首先两次抵押是否到车管所登记过,若没有登记,则抵押没有生效。你若要主张对车的处置权,首先向法院起诉还款,并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对甲的车辆进行保全。若抵押进行过登记,则抵押是有效的,你有权对车进行处置,以实现抵押权。若丙某已经将车处置,则证明你的抵押没有经过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则丙某是无法将车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