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掌门苗人凤觉醒缘分:特别行政区与自治区的异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22:33:20
一条一条地列清楚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有哪些特点?
  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什么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入,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特别行政区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特别行政区留出名额。

  自治区是指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他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单位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组成大体有三种类型:或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或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或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有些少数民族,可团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汉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权。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权利;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利;培养民族干部的权利;进行贸易的权利;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等。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l、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脱离祖国大家庭的“独立自治”,也不是半独立状态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府。

  2、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自治权利是中央统一领导,根据宪法和法律,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民族主权”。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坚决、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3、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实行的区域自治,而不是脱离一定地域的所谓“民族自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整个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国的经济建设而奢谈什么“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体系”。

  4、我国民族状况的特点是,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散,绝大多数与汉族交错聚居,少数民族之间也多半是交错杂居或聚居。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以人口比例为依据。人口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个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方才能实行自治。

  5、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几个少数民族和汉族。搞好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要处理好上下关系,也必须适当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既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关系,又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

直辖市就是由中央直接管辖,属于省级市,自治区都是一些少数民族为主居住的区域,为了方便好管理,领导都是他们自己民族为主,自己管理自己,特别行政区,就象香港吧,跟其他的区域的政策不一样,因为是刚刚回归么,不能急于让他们改革,只能慢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