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不死守南越: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10:25:57
一保险代理人甲为完成当月任务,2002年10月先后两次从河南南阳到河南平顶山找到他的表兄乙,请乙购买本公司的“康宁终生险”帮忙。乙说自己做生意资金紧张没钱买保险,甲说他先垫上。然后甲用乙提供的身份证,以乙为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妻丙为受益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将保单交给乙保管。

2003年12月,即在保险公司交费的两个月的宽展期内,乙出差不幸遭遇车祸死亡。保单中的死亡赔偿金为3万元。

乙妻在出车祸后给甲2000元的二期保费,并告诉甲首期保费从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甲用乙妻提供的证件领取3万元,但只从邮局给乙妻汇过来1万元。乙妻主张其余2万元时,甲说给你1万元就是便宜了你。

现乙妻准备起诉甲要求他给付其余2万元。

问: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乙妻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合同有效,丙的主张能得到支持。

交费日期未结束,就视为在保险期内。
丙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请求保险公司出据甲领取赔金的手续,以此来起诉。诉:要求甲支付已,受益人为丙的赔偿金。

有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