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让奶是怎么回事:国法有没有规定什么疾病不能结婚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8:38:33
谢谢~~~~~再详细点就更好了~~~~~
但三楼说的不应该结婚~~~~是不是不是强制性的呢?
还有这样是否干涉了公民自由呢?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麻风病、精神性遗传病等等啦,地方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比如痴呆傻儿禁止结婚
但有一点结婚的权利是宪法授予的,可以结的,人家愿意麻风、愿意的精神病,不要孩子不就得了,干吗禁止结婚?
所以婚在地方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情况下,是可以结的,但可能会被提出一定的警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司法实践中,主覃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爱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