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哥战狼:关于婚前财产如何界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3:45:07
一方婚前所有的住房,在婚后用于出租,若仅是由该方负责管理房屋出租事宜,该住房的租金是否应当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简单地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此股票在婚后的收益如何界定?能否看成是原物的孳息,按物权法原理归原物所有人,即界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若一方将股票在婚后抛售重新投资购买新股,请问新股的收益又应该如何界定?有人认为此新股为原股在形态上的转换,没有实质的改变,其收益仍为个人财产。有人认为此新股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投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我已找到答案了。刚刚在网上查到上海高院新出台的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

文件第2项: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文件第4项: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高院司法解释第11条)

一方婚前所有的住房,在婚后用于出租,若仅是由该方负责管理房屋出租事宜,该住房的租金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所有的住房本身属于个人财产。

股票的收益亦为双方共有。物权法上的规定在此不能适用,因为婚姻关系具有人身性而非单纯的财产性。

在并非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无论新股旧股收益均应双方共有。个人投资或共同投资所得也应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讨论财产的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无甚必要,仅在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之际才有意义,因此关于新股旧股之类的争论可以暂停。在离婚财产分割之时除去婚前个人财产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若行政离婚,双方当事人亦可以自由协商,若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双方实际经济情况以及有关子女抚养的需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未必如问题中所描述的那样一板一眼。

去公证处公证,人家会给你划分的

现在不是有婚前公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