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洲老婆:一道关于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帮帮忙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18:43:57
A制造假材料,将尚未完工的B的一栋建筑物向房产管理局申办了所有人为A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年,A因拖欠C货款50万元而被起诉,A承诺将上述房屋抵押给C。法院为双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随后,C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房产局依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给C。
后房产管理局接到举报,立即对涉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发现A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注销了A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随后,房产管理局告之C“取得房产来源不合法”,在履行听证程序后,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了C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
问题:
1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如果可以,行政机关在什么阶段享有纠正自己错误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的效力已经被司法机关所拘束,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废止或撤销?对于错误的行政行为应当注销还是撤销?
2 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是否应当尊重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房产局对C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3 本案是否应适用民法的善意规则?为什么?

1.《行政许可法》没规定撤销的阶段,所谓随时可以纠正吧。有权,不为司法裁判所约束。法理上司法和行政是不相统属的,行政机关的决定不经专门的司法评价不能受其约束。是撤销,《许可法》69条,第二款,你去看吧。
2。应该尊重,法治的要求。
不合法,相对人错误。处罚理由不当
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执行不能回转,C再行起诉吧。
3.不适用,善意取得只限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您的题比今年第四卷还难,勉强回答一下,交流个看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