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哪里有实弹射击玩:有光公司名称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5:35:10
我在的大厦准备在2,3楼搞一个电脑城。现在去工商局注册,名称为“创富硅谷电脑城”,但是工商局不允许他注册,因为我在这个大厦的5楼办公,我注册了一个名为“创富科技”的公司(2004年注册),现在物业中心(电脑城由物业中心搞的,该物业属于大厦的开发商的下属企业,这个大厦叫创富大厦,)为了注册成功,要求我出具证明,同意他们使"创富硅谷电脑城"字样,如果发生纠纷与工商局无关,问一下有关专家,这个证明我该不该开?能否让他们有偿使用这个名称?如果同意,我该如何与物业中心约定,来保障我的权益,以及避免日后的纠纷,谢谢!

这个证明不能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所以,你的企业名称是你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而《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中规定只有当两个有投资关系或者一方在另一方有投资的时候才允许共同使用企业名称。
根据23条规定如果你同意对方是使用这个名称,那么呢就不能再使用这个名称了。
对方是在给你设置法律陷阱,因为无形资产也可以无偿转让,一旦你签了证明,就说明你同意转让企业名称。一旦起了纠纷你就欲哭无泪了。
你可以要求对方如果要使用你的企业名称必须要缴纳补偿费才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