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往中国寄化妆品:试用期是啥意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科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12:11:34

■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什么是学徒期?新招工人是否约定学徒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学徒期是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如何约定见习期与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学徒期、见习期与试用期之间有何区别?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4条已有明确规定。学徒期是对新招工人的一种培训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仍应继续采用。见习期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一般为1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者都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学徒期与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可同时约定,一般来讲学徒期、见习期均长于试用期。

  ★劳动者医疗期超过试用期能否按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享受的医疗期也是试用期内的,所以医疗期满时,时间虽已超过试用期,若本人身体仍不符合录用条件,须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等规定办理。

  ★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期满后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6号《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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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